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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健函〔2012〕131号

安监局做好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56号)下发以来,各地安全监管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做好石棉矿山、石棉制品制造及石英砂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以及做好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石棉矿山、石棉制品制造及石英砂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鉴于各地上报的石棉矿山、石棉制品制造及石英砂加工企业相对分散,且大多数属于小型企业,相关人员集中培训困难较大。因此,决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安监局具体组织实施石棉矿山、石棉制品制造及石英砂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企业1名)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个企业2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请各地按照156号文的要求选用培训师资和培训教材,合理设置培训课时,严格考核发证,采用课堂教学、现场讲解和参观示范企业相结合培训方式,确保培训工作效果。各地培训工作应在2012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总结工作
为及时汇总各地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开展情况,总结各地培训工作经验,请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建议,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总局职业健康司,同时报送《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及电话:廖海江,010-64463214(带传真),手机:1391061056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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